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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严惩国际犯罪活动 维护航空运输安全

严惩国际犯罪活动 维护航空运输安全

——解读《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北京议定书》)。《北京议定书》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北京议定书》与《海牙公约》之间的关系及如何适用?《北京议定书》新增罪名与我国《刑法》的衔接情况如何?我国批准《北京议定书》有什么重要意义?世界主要国家批准《北京议定书》的情况如何?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问:《北京议定书》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北京议定书》之前,《海牙公约》第一次将非法劫持航空器作为犯罪进行严厉惩罚。但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在形式和手段方面出现了《海牙公约》制定之初无法预料的新特点,其行为方式和手段融入了新技术因素并更加复杂化和极端化,更多有组织的集团犯罪形式对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加难以控制。

为了完善国际航空刑法体系,有力打击针对民航的犯罪行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启动了对民航保安公约的修订工作。201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在北京召开,讨论形成《北京议定书》。由民航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民航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大会,并签署了《北京议定书》。

问:制定《北京议定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北京议定书》扩展了《海牙公约》的范围,涵盖了包括胁迫、其他技术手段在内的、不同形式的对航空器的劫持,还增加了威胁犯罪等规定,加强了对劫机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对民航安全的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说来,一是修订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定义,扩大有关犯罪的适用范围。《北京议定书》对有关犯罪定义进行修订,新增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段,包括了罪犯可能试图从飞机外部控制飞机的情况,并修改适用范围,以涵盖飞行前或飞行后发生的劫持行为,有助于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二是将威胁行为作为新的犯罪行为予以规范。根据《北京议定书》的规定,威胁实施议定书列明的某种罪行,或故意散播这种威胁,达到了“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程度,即构成威胁罪。对威胁罪的惩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民航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三是确定了组织者、指挥者和包庇者的刑事责任,细化共同犯罪类型,并增设法人犯罪。借鉴近年联合国其他公约的发展成果,对犯罪的组织者或控制者的刑事责任以及那些明知是协助罪犯逃避、起诉或惩罚之人的责任做了规定;将与他人共谋实施或者协助团伙实施犯罪等共同犯罪形式、法人犯罪等明确纳入了《北京议定书》范畴,对犯罪者的打击更有针对性,更加全面。四是进一步完善当事国应当管辖和可以管辖的情形。《北京议定书》规定,犯罪发生地国、犯罪嫌疑人国籍国应当确立管辖权,同时,受害人国籍国和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惯常居所国也可以确立管辖权。管辖权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强化各当事国对议定书规定罪行的追诉力度。

问:《北京议定书》与《海牙公约》之间是什么关系,分别适用何种情形?

答:《北京议定书》对《海牙公约》进行补充修订,形成了新的经《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现有《海牙公约》也仍然有效。

《北京议定书》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议定书当事国之间,公约和本议定书应作为一个单一文书一并理解和解释,并称为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据此,第一,两国都批准了《海牙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适用经《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第二,两国都批准了《海牙公约》,其中一国批准《北京议定书》,另一国未批准《北京议定书》,适用《海牙公约》;第三,两国都批准了《海牙公约》,均未批准《北京议定书》,适用《海牙公约》。

问:《北京议定书》具体内容是什么?其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答:除序言和约尾外,《北京议定书》共25条。主要扩展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内涵,纳入了包括胁迫、技术手段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或新型手段。《北京议定书》将威胁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界定为犯罪,将组织或领导他人实施犯罪、协助逃匿、协助实施相关犯罪,以及协助团伙犯罪等行为界定为犯罪。《北京议定书》扩大了管辖权范围,增加了犯罪发生地国管辖权、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权,并明确了当事国可以确立针对本国国民实施犯罪的管辖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惯常居住于本国的无国籍人的管辖权。《北京议定书》还吸收了近年来联合国其他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如公平待遇条款、政治犯例外条款等。《北京议定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

《北京议定书》新增了两种强制性管辖权和两种任择性管辖权,使罪犯无处逃遁,具有积极意义。《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确定了三种管辖权事由,《北京议定书》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强制性管辖权事由,即犯罪发生地国管辖权、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权,增加这种强制性的属人管辖权是必要和可行的。同时,《北京议定书》还增加了任择性条款,即明确了当事国可以确立针对本国国民实施犯罪的管辖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惯常居住于本国的无国籍人的管辖权。上述规定扩大了管辖权的范围。

从避免犯罪行为实施者逃避惩罚的角度来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罪犯无处逃遁,具有积极意义。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冲突,各国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个案相互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问:《北京议定书》新增罪名与我国《刑法》的衔接情况如何?

答:《北京议定书》扩展的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可按《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其他如组织或领导他人实施犯罪、协助团伙犯罪可按《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协助逃匿可按《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协助实施相关犯罪,可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问:我国批准《北京议定书》有哪些重要意义?世界主要国家批准情况如何?

答:2018年1月1日,《北京议定书》生效。批准《北京议定书》能够表明我国对于严惩针对民航业的国际犯罪活动,维护航空运输安全的决心和积极态度。我国批准《北京议定书》,实现《北京议定书》与《刑法》的衔接,保障了航空运输业安全、持续和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保证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截至目前,共有45个国家批准了《北京议定书》。从地理分布看,亚洲9个、欧洲13个、北美洲5个、南美洲2个,非洲16个。其中,法国、德国、俄罗斯已经批准。

来源: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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