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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修订稿(二):依据两高两部通知

导言:2月4日完成了本文的初稿。2月5日晨完成修订稿,得到同仁特别是来自一线战友的支持。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7号通知”),明确了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的措施。笔者根据两高两部的“7号通知”,修改了第二、第三部分有关民航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种类及处置建议的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民航易发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别及处置(修订稿二)


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各地返程人员的日益增多。民航运输也因其运输时间短,机场、航空器消毒措施严格,成为旅客选择的主要返程方式之一。各地机场将迎来春运航空返程客流高峰,为了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关键期与春运返程高峰期叠加,2月2日民航局印发《关于做好春节返程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机场的疫情防控也已升级。考虑到近期出现一些与民航相关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笔者梳理相关资料,以期助力于投身于“疫”战的同仁。 

一、民航涉疫的相关案(事)例

根据网络报道,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了各类携带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管理秩序或是阻碍工作人员依法防疫、哄抬物价等案(事)件。其中,与民航相关的较少。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散播与民航运输相关的虚假信息;二是隔离期未满,欲乘坐航班的;三、因疫情引发恐慌,扰乱民航运输秩序的。近期网络可查到的部分相关案例见下表:

 (表1:民航涉疫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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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人民日报》紧急公布了504个发现患者的车次、航班,急寻同行人。其中,航班数近百。可以预估随着返程高潮的来临,民航面临的压力将高于春节假期,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也会提高。

二、疫情防控期易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各地公安机关都公布了涉及新冠状病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类别。结合各地的涉疫案(事)例以及民航运输的特点,可以判断民航运输中发生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大概有以下类别:一是行为本身具有扩大疫情传播风险的,这是最严重的情形;二是拒不配合防疫措施,妨碍机场正常秩序的;三是利用疫情扰乱民航运输秩序的。

(表2:民航易发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类别)

三、涉疫案(事)件的处置

对于涉疫案(事)件的处置,需要考虑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别不同,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也不同,相应的处置方式也应有所区别。特防疫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安部赵克志部长在疫情工作第三次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上指出:“要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1、快速防疫。对于感染患者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根据公安部及民航局对疫情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原则,快速采取隔离、处置措施,最大程度上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及时查处。根据“7号通知”的要求,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重点打击。对于利用疫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限制防疫、检疫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限制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以及暴力方法伤害医护人员等行为,均应依法及时查处、从严打击。

4、宽柔相济。对于因疫情引起旅客抵触情绪的,要理解他们的焦虑与恐慌,采取理性文明的执法。及时告知旅客机场及航空器内采取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有效防范措施,缓解旅客的紧张情绪,为老人、孕妇及儿童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还要告知旅客国家的疫情管控规定,防止旅客的情绪失控,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严防各类矛盾交织叠加”。

5、分类处理。疫情防控期,人们易信谣,传谣。因此,对于民航运输中,故意编造和传播疫情,扰乱正常秩序的人员,要依法严惩;但是,对于没有主观恶意,或者因为恐惧而轻信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按照“7号通知”不以犯罪论处,可选择教育和训诫的方式。

6、安全办案。民航运输是运行的一线,办理涉疫案件,要注重自身安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

当前,立春已至,万物复苏。在全国人民齐心合力抗击疫情的努力下,坚信我们必能“共克时艰待花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概要

一、基本要求

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二、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罪名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妨害公务罪

(二)暴力伤医犯罪

1、故意伤害罪

2、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

3、非法拘禁罪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1、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四)疫情防控期哄抬物价犯罪

1、非法经营罪

(五)疫情防控期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诈骗罪。

2、虚假广告罪。

3、聚众哄抢罪。

(六)疫情防控期造谣传谣犯罪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寻衅滋事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1、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4、(涉及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八)疫情防控期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1、破坏交通设施罪

  *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非法狩猎罪

3、非法经营罪

4、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十)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一)及时查处案件

(二)强化沟通协调

(三)保障诉讼权利

(四)加强宣传教育

(五)注重办案安全

来源:微信-民航警官和安保培训在线,作者:张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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