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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民航价格监管力度。根据《通知》,双方将从监管职责、执法协作、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等八个方面加强合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久前,《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自今年12月1日起,放开3家以上(含3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经营的国内航线的旅客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大幅增加,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得到强化。为确保国内运价改革顺利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形成合力。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是两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建立健全民航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民航领域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助力构建民航新发展格局。

  根据《通知》,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加强违法线索移交和信息共享、加强监管执法协作、加强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夯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培训宣传、加强组织保障等八部分内容。

  《通知》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对民航领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协作和联合惩戒;加强民航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监管执法之间的衔接联动;健全违法线索移交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协同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重大案件联合公开曝光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共同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加强监管培训合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等;要求民航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相关法人组织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报评论员评论

  运价改革既要“放下去”又要“管得住”

  “放”开3家以上(含3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经营的国内航线的旅客运输价格,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得到强化,航空运输市场充满活力;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民航运价改革领域既“放”又“管”的一系列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民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也充分说明,只有把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让“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有机结合,才能实现航空运输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近年来,民航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行业降成本、疫情期间支持行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同步利用监督检查等手段开展价格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此次通过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丰富了“管”的形式,加强了执法协作,运用协同监管、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大民航价格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把“该管的管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民航领域贯彻落实。

  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是深化民航价格改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民航价格改革不断深化,民航领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民航价格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此次放开国内航线运价,能有效扩大国内航空运输市场需求,不断满足旅客多样化航空运输需要,加快行业复苏。而确保国内运价改革顺利推进,必须实现各项改革工作“放下去、管得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特别是对于已经放开的价格收费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有必要通过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综合利用价格行政执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对相关行为加以规范和管理。只有“管”好了,才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确保民航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深化运价改革,必须把能放的放得开,把该管的管得住,只有既“放下去”又“管得住”,才能形成预期的引导合力,才能真正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从而满足旅客多样化航空运输需要。

来源:中国民航报,作者:肖敏 

作者 一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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