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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套延误险”不是“薅羊毛”那么简单

最近,国内对于“购买延误险获得300万赔偿”这件事的讨论非常热门。我们公司在国外航空业工作时,因缘际会作为航空公司的代表,和保险公司就延误险的产品打过交道,因此斗胆分享一些想法。

  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因为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我们以两家保险公司(Allianz和损保日本)为例,讲解延误险的基本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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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ianz:您的旅行因为保险范围内的原因连续延误了六个小时或以上。(长度视保险计划而定。)旅行保险可以补偿您未使用的预付费支出(但需要扣除您收到的任何退款);如果保险范围内的延误使得您错过了邮轮或旅行团,旅行延误保险可以为您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以便帮助您赶上旅行团或邮轮,或者到达您的目的地。

  另外,如果因为保险范围内的原因延误,您可以就合理,适用,且在保单指明的限制额度内,获得餐饮、住宿和交通费用的补偿。如果……(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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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保:将支付保险金的主要的情况:飞机延误保险金将在以下的“符合支付对象条件的主要场合”中任意场合,就“符合支付对象条件的主要费用”对贵客所实际支付的费用,以一次保险事故2万日元为限支付。

  主要场合:一、在出发地(备降时含备降地),由于预定乘坐的航班发生了1、6小时以上的延误、2、航班执行取消、3、航班计划取消、4、机场无法办理值机手续而导致无法搭乘飞机,又或者在所乘坐的飞机备降时,6小时以内无法找到替代交通方式的场合;由于前段航班延误,导致预定搭乘的后段航班无法搭乘,且无法找到6小时内到达目的地的替代航班时的场合。

  主要费用:酒店的房费、餐费、电话费、在目的地已经预定但是赶不上的旅行服务的取消费用、交通费(例如前往酒店的出租车费等费用)。

  各位读者细读可以发现,两者都只赔偿“由于延误所发生的实际金钱损失”。房费餐费电话费、交通费等是延误保险赔偿的主要对象。

  事实上,像国内这样“不论理由直接赔偿”的延误保险,反而极为少见。国外之所以淘汰这种保险,是因为一个保险业的基本原则和一些血淋淋的案例。

  保险业基本原则:“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得利”

  保险作为“以货币形式呈现的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具有几大原则:

  第零个原则是诚信守约原则:这是接下来一切原则的基础。保险合同当事双方(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体情况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应该就保险条款和术语如实解释;

  在签订投保合同之后,被保险人应该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行事降低风险,比如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安装防盗门等防盗设施、在机动车保险中不将标的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证或醉酒的人驾驶、在人身保险中定期体检发现潜在的疾病,避免疾病恶化。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事故经过和损失程度;保险人不能随意出尔反尔,拒绝赔付。

  这是一切合同的基础要求,并非保险所特有,在此不赘述。

  在诚信守约的基础上的第一个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言之,投保人的利益必须因为“保险利益”的变动而发生变动:

  如果保险标的遭到损害或者丧失,投保人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保险标的得到保全,投保人会因此而获得收益。

  同时,这种利益必须是获得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利益。以财产保险为例,

  我对我购买的房子投保没有问题,因为如果我购买的房子没了,我要买一栋新房子,这就是经济损失;

  我对我租来的房子投保也没有问题,因为如果我租的房子没了,我也得另觅住处,这也是经济损失。

  假如我的房子是按揭买来的,债权人(按揭银行)给房子(抵押品)投保,也符合这一原则——如果房子没了,银行会蒙受损失。所以可以看到一种叫做“房屋按揭保险”的保险。

  但我不能凭空给别人的房子买保险——因为别人的房子烧了塌了,我不会有损失。

  同理,在人身保险上:

  • 我给我自己投保没问题,因为我死了伤了的话无法赚钱,会蒙受经济损失。

  • 我给我小孩投保没问题,因为我小孩伤了要治病,死了要料理后事,也是经济损失。

  • 但我不能随便给路人买保险,因为路人伤了死了,和我没有关系。

  当然,有一种特殊的保险叫“责任保险”,就是保障“别人因为我的责任造成损失,我要赔偿”给我带来的损失。最常见的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保险公司(第一人)对“驾驶人(第二人)因过失给路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做出的赔偿”这一驾驶人的经济损失的保险。

  而在航班延误险上,“航班延误”这一事件,需要给受益人造成具体的损失,才能构成保险事故。倘若我自己不坐飞机,那飞机延误与我何干?我不会为此造成损失;但如果我是坐飞机的人,飞机延误会导致我需要多住一晚,那就是我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了。

  而第二个原则,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是指,保险人必须就“保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对受益人进行补偿。换言之,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这一原则常见的具体体现是车损保险的索赔三步曲:

  •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派个定损员赶来,确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定损”);

  • 受益人先行向修车厂垫付修理费用;

  • 受益人凭修车厂开具的收据,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

  而在航班延误险上,常见的体现就是刚刚的“索赔时需要提交交通费等的收据”——这就是证明“航班延误给我造成的损失的多少”的证据。

  另外一提,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处理收据也需要请人的工资等费用),选择在航班延误时不要求收据,而是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这属于保险公司基于概率论而做出的让步(大部分人因为航班延误都会损失这么多钱),并不影响“损失补偿原则”。

  那么,假如有一方不遵守这个原则呢?

  骗保的道德风险

  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假如投保人打破这两个原则会发生什么结果?

  打破第一个原则,意味着“即使我并不会因此遭受到损失,我也去为这件事来投个保”;

  打破第二个原则,意味着“即使我受的损失并没有那么多,我也要去索赔这么多损失”。

  没错,这就是“骗保”。

  生活中,打破第二原则后,有很多非常常见的骗保。例如车险“做现场”,和修车厂或医院分成等。这些都属于“本来损失小,却故意虚报损失,从中获利”的行为。

  打破第一原则的骗保非常少见,但一旦出现都是新闻大事。因为打破第一原则会带来一个非常恐怖的后果——既然我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损失,却会得到保险赔偿,那么我为什么不主动制造保险事故,从中获利呢?

  这就是保险业的最大风险之一——“道德风险”。“杀亲骗保”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根据社会公序良俗,假定“亲人的离世会对受益人造成损失”,但“离世是否造成损失”是一个个人价值判断:假如“亲人的离世不会造成损失”,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一点:2006到2011年,一名日籍华裔女子为骗取丈夫的保险金,连杀丈夫和丈夫的弟弟;2018年,一名天津男子在泰国杀妻骗保。类似案例数不胜数,毋庸多言。

  但是,这是人身保险。对航空延误保险,是否也有道德风险呢?

  假如故意制造延误会如何?

  不知道读者们知不知道“往飞机引擎内扔硬币祈福”这一连串事情。自2017年开始,陆续有旅客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在登机时往飞机引擎内扔硬币。

  投掷硬币的行为人,多数被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或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处罚的强度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对部分人士(包括七十岁及以上的老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飞机引擎内的硬币属于引擎内异物损害风险(Foreign Object Damage Hazard),需要执行检查单移除并评估风险(例如评估引擎的损害程度),因此延误个数小时是常事。假如旅客不配合警方询问(例如少报一枚硬币),所花时间可能会更长。

  这么一来二去造成的航班延误,正好符合“航班延误险”的赔偿条件。那么,让我们设想这样的一种情况(鉴于以下言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本人在此严正声明以下言论仅出于评论目的,请警察和检察官手下留情):

  • 某“爱子心切”的老人,和子女一起购买某班航班的机票;

  • 老人让子女投保“航班延误险”,但老人自己不投保;

  • 老人当日孤身一人前往机场乘机,子女不去机场;

  • 老人信手往引擎里丢几个硬币,并且拖延调查使飞机延误超过延误险的期限;

  • 子女就延误险提出索赔,拿到保险金。

  • 由于老人在七十岁以上,所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最多罚款五百元了事。

  • 之后故伎重演即可。

  之后我们再设想一种情况:

  • 父母假意“家庭出游”,一家三口一起购买某班航班的机票;

  • 父母投保“航班延误险”,但孩子自己不投保;

  • 父母哄骗小孩信手往引擎里丢几个硬币,并拖延调查使飞机延误超过延误险的期限;

  • 父母就延误险提出索赔,拿到保险金。

  • 由于小孩在十四岁以下,所以只会责令父母严正管教。

  • 之后故伎重演即可。

  再设想一种更严重的情况——假如唆使小孩的不是父母,而是拐买他/她的违法犯罪分子呢?

  这样的“打破保险业原则”的情况,每一次可以拿到数额不小的保险赔偿,却没有什么损失,实在是“一本万利”的“生意”。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串行为,和“购买延误险获得300万赔偿”仅有一个差别——变“守株待兔”为“主动出击”。

  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对此开放绿灯,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在以后的出行中面临大规模的延误:坐飞机时有人往发动机里扔个硬币,我们就得呆坐在机场,看着机务工程师满机场找硬币;坐高铁时有人往接触网上放个气球,我们就得呆坐在火车站,看着架线工程师满线路找气球。

  这会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显著的影响——“耽误一分钟,就是耽误全班40分钟”这句玩笑话在这里非常适用。

  总结:尊重司法程序,修复规则漏洞

  我们对司法程序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但是,就非司法的部分而言,这一事件确实暴露出保险行业和法律的一些问题。

  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则和法律,妥善地解决他们,避免保险条文的漏洞演变成社会秩序的破坏。毕竟,社会秩序破坏,损害的是每一个人的利益。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李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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