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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明传电报

  局发明电〔2019〕3390号

  关于对新加坡 AIS 公司在我国

  非法从事维修活动调查情况的通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根据举报,经涉及地区管理局调查,确认新加坡 AERO INDUSTRIES (SINGAPORE) PTE. LTD(简称 AIS)公司在未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国从事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活动,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AIS公司

  该公司为位于新加坡的一家从事客舱设备维修的维修单位,持有新加坡民航局(CAAS)、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无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二、AIS公司的非法维修活动

  该公司于 2018-2019年期间,分别以参与招标的方式承修了中国登记的东航4架,国航 1架,南航8架飞机(已经完成 1架)退租前的全套座椅维修工作,并为完成维修工作的座椅签发了 FAA或EASA 规定的维修放行证明。

  上述飞机座椅维修工作全部在中国境内以转包或租用厂房的方式实施,并转包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境内维修单位签发了要求的维修放行证明。

  另外,在民航中南管理局调查其转包深圳鹰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鹰之航)签发南航1架飞机座椅维修放行证明的过程中,协助鹰之航出具伪造证明文件。

  三、涉及支持AIS 公司非法维修活动的单位

  除上述航空公司在招标中变相支持 AIS 公司在我国从事非法维修活动外,还有部分维修单位参与其中,有些单位存在违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行为,具体如下:

  1. AIS 公司在承修南航 1 架飞机座椅过程中,广州新科宇航公司为该公司提供厂房设施;鹰之航公司承担其转包签发中国民航局许可证下最终测试工作的维修放行证明,鹰之航公司在支持 AIS公司非法维修活动中,在未按规章要求实施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编造整套维修记录和签发维修放行证明,并在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调查过程中多次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证词和文件,严重干扰调查工作的开展,突破了诚信红线。

  2. AIS 公司在承修国航 1 架飞机座椅过程中,成都富凯飞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公司)在以本公司的名义与代表国航的 AMECO签订相关维修合同后,按照 AMECO的要求将座椅转交给 AIS公司,并由 AIS公司转包锦州华兴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理(AIS 公司签署工作单和 FAA 规定的维修放行证明),再以异地维修的方式分别在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华兴航空维修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锦州华兴航空维修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和 AMECO北京基地完成测试,最终签发了全部座椅的中国民航局要求的修理和测试维修放行证明。

  3. AIS 公司在 2018 年承修东航 4 架 A330 飞机座椅过程中,与联拓国际宇航服务(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拓国际)签订合同。两家单位各自派出人员对座椅进行修理,联拓国际签发座椅的CAAC适航批准标签,AIS签发了座椅的 EASA FORM-1证书。

  四、对AIS 公司及相关支持单位的处理

  鉴于上述情况涉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对 AIS 公司及相关支持单位已处理如下:

  1. 鉴于AIS公司无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将相关情况通报 CAAS、FAA和 EASA,并拟列入中国民航局诚信记录。

  2.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鹰之航公司处以人民币 30000 元罚款,并责令对民航维修业务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将下列人员列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1)总经理孟某忠(责任经理);

  (2)副总经理刘某成;

  (3)维修放行人员:侯某电;

  (4)其他涉及人员:武某华、周某清、王某。

  另撤销维修放行人员侯某电维修人员执照。

  3.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对富凯公司处以人民币 10000元罚款。

  4.其他单位不作处罚。

  五、相关要求和警示

  各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守法依规的底线意识,坚守维修行业规范诚信的机务作风,并提出如下警示:

  1. 各航空公司应当牢记,任何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除非经依法依规特殊批准,严禁无证送修。对于租赁飞机亦是如此,涉及出租方要求其他民航当局规定维修放行文件的情况皆属于商业要求,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即予以考虑成本问题,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影响。

  2. 各维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民航规章中对外委和异地维修工作的规定,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必要情况下允许的特殊政策。如确实需要转包第三方,应当重新签订维修合同或由送修人书面正式委托,并需符合实际维修方承担全部维修和维修放行责任的基本原则。

  3. 各维修单位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承接非正当维修活动对本单位和个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并主动抵制,涉及局方调查时应如实配合,严守诚信底线,并需承担本人涉及的工作规范和诚信责任。

  4. 各地区管理局将此通报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监察工作的重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依规严格处理,以防止不规范维修活动扰乱维修行业正常秩序以及带来的安全隐患。

  请各地区管理局转发此通报至本地区监管局、维修单位。

  飞行标准司

  2019年12月 24日

来源:微信 作者:航佳技术 

作者 一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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